第107节(2 / 2)

在大明朝,地方官员没有死刑的执行权,针对死刑,朝廷有朝审和会审制度,会审即“三司会审”,由刑、大理寺和都察院主官对案件行审定,务必要理由充分才可对犯人执行死刑。

刑罚中,杖刑的轻重取决于衙役手的凶狠程度,在地方上,一些官员就是靠着杖刑敛财,银给的多的便抬起轻轻放Loading...

内容未加载完成,请尝试【刷新网页】or【设置-关闭小说模式】or【设置-关闭广告屏蔽】~

推荐使用【UC浏览器】or【火狐浏览器】or【百度极速版】打开并收藏网址!

举报本章错误( 无需登录 )